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防范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网络安全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互联网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互联网管理部门。 继续阅读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